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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3]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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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7 |
| 信息简介: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按月预缴(1/4按季预缴),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