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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3]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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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7 |
| 信息简介: |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