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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9]14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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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7 |
| 信息简介: |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