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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9]1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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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5 |
| 信息简介: | 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其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是指与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合同;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是指境内技术转让应取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