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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9]15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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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4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按9位组织机构代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应逐份核对其购置车辆是否属于抵扣范围,对符合抵扣规定、业务真实的,由二人以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准予抵扣,审核抵扣发票应逐份登记造册与申报表一起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