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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3]0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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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3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