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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3]67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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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1 |
| 信息简介: | 申请开具门临发票一次金额达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的收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发生经营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可附在发票存根联后面,也可随发票单独装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