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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3]1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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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43 |
| 信息简介: | 粮食收购发票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从2003年5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开始使用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新版粮食收购发票进行结算。旧版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