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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3]1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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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29 |
| 信息简介: | 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