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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03]18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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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2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取得的税务登记表上只有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一方赋予的管理性代码,另一方在收到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录入后,应及时将本部门的管理性代码电话通知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