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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3]19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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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24 |
| 信息简介: |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各代表机构根据总机构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通知》第二条 的有关规定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