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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3]1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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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22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临时自用期间,不视同销售。“临时自用”是指使用开发产品的时间距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不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自用,视同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