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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江苏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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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3:20
信息简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证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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