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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发[2003]22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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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3:16
信息简介: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可在其第一次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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