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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政办函[2003]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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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15 |
| 信息简介: | 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