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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发[2003]2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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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3:13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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