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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3]2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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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09 |
| 信息简介: | 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