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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3]2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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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07 |
| 信息简介: | 开发产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作为完工(以下的“完工之日”,亦指验收合格之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售房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