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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政办发[2003]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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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3:05
信息简介: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做到应征不漏。对拖欠或拒绝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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