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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4]第0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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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3:01 |
| 信息简介: | 对已经按照国税函[1998]406号等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完成再次函调工作。自2004年3月1日起,受托方稽查局应将进出口税收的函调纳入税务协查工作范围,并根据规定调查核实,及时回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