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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州国税发[2004]4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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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9 |
| 信息简介: | 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