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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4]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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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6 |
| 信息简介: | 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先书面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见附件三)后,方可实行汇总缴纳。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也应进行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