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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4]5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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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5 |
| 信息简介: |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