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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明电[2004]1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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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3 |
| 信息简介: | 对营业执照上无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免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