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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10]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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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