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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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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39:27 |
| 信息简介: |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