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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通告2025年第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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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6:14 |
| 信息简介: |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