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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1995]3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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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3:05 |
| 信息简介: | 去年7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以川财税[1994]29号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并同时补充:“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842号文件的规定,即以1990年应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基数,增长部分子以免征或减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