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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1995]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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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3:00 |
| 信息简介: | 对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在6年内抵扣完毕(外商投资企业在4年内抵扣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