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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国税函发[1995]233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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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58 |
| 信息简介: |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