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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政[1995]42号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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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57 |
| 信息简介: |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