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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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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33 |
| 信息简介: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的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