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2:22:33
信息简介: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的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