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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8]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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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31 |
| 信息简介: | 对建立帐簿,能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核算的个体行医者,其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及川地税发[1997]66号文规定的计税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