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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1998]25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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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2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折价后发给职工,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若是以外购货物发给职工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