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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8]06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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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24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测以及相关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成地税发[1998]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应在主要劳务发生地,即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