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22 |
| 信息简介: |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非保险公司雇员从事营销业务,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因此,保险公司录用营销人员后,应将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人员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