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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8]05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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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22 |
| 信息简介: | 贷代企业要加强对贷代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严禁转借、转让、伪造、代开和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成本费用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