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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1999]15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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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18 |
| 信息简介: | 免税卷烟出口后,出口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购进卷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单证按月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