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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9]03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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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17 |
| 信息简介: |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