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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1999]5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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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13 |
| 信息简介: |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参照省局下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审核确定的时限为每年一次,即次年一季度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