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0]1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0]1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0]1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07 |
| 信息简介: | 企业应于执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个减半征收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附后),并逐级上报省局,以确认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