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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0]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成铁路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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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02 |
| 信息简介: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时间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房屋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