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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0]1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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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57 |
| 信息简介: | 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企业所需通用设备由其自愿选择,凡企业现有通用设备能满足防伪税控系统需要的,各级税务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推行通用设备,从事商事活动。如有违者,要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