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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0]27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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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53 |
| 信息简介: |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在支付报酬时,该律师应记录并提供收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支付金额、以及预扣税款金额,并委托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将预扣税款代为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