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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0]2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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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53 |
| 信息简介: | 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路线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