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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地税发[2000]12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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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21:51
信息简介: 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内实现税收中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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