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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2]17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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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26 |
| 信息简介: | 该公司将闲置土地统一收购储存,而后转让给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发生了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