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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地税函[2003]2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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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20:58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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