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3]21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3]21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54 |
| 信息简介: |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抵扣联,而且沿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