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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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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48 |
| 信息简介: |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